[今日红塔] 玉溪一工厂非法排污,判罚50余万元
为倡导爱湖护湖文明理念
筑牢杞麓湖生态屏障
现将近期破坏杞麓湖生态环境的
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望大家以案为鉴
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携手守护这方绿水青山
案例简介 2023年11月22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以下简称“通海分局”)发现:通海县纳古某加工厂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相关环境保护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设废轮胎加工项目并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油泥(浓油)存放于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的土坑中,跑冒滴漏的油泥(浓油)、炭黑废水及油水混合物等污染物质流淌至外环境,造成污染。经鉴定,其产生的焦化油、油泥、浮油、浮渣、污泥、废机油、含油酸性废水、废油桶、废弃含油抹布、手套等固体废物及沾染物均为有毒危险废物。 案发后,该企业拒不到场履行处置义务,通海分局在公安机关、属地政府的见证下,委托有资质单位清理处置污染物及被污染土壤共155.16吨。经评估,此次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达50余万元。 2024年5月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通海分局将通海县纳古某加工厂污染环境案移送通海县公安局刑事立案。同年9月30日,通海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5年2月26日,通海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普某、洪某均犯污染环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各并处罚金五千元,且禁止普某、洪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排污或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此外,被告人马某、普某、洪某需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财产损失总计524,975.8元。目前,该一审判决已生效。
生态环境是不可逾越的红线
杞麓湖作为区域重要生态屏障
其生态安全关乎周边群众
生产生活与可持续发展
涉案企业为逐利违法排污
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迅速联动
各司其职、形成打击合力
让违法者受制裁
更搭建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桥梁
为杞麓湖流域等生态执法提供可复制协作范式
从制度上夯实生态保护根基
彰显守护绿水青山、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长远考量
请广大群众引以为戒
自觉做到
严格遵守《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
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举报
争当杞麓湖生态卫士
让我们用点滴行动,共同守护这方碧波!
来源: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通海县公安局
来源: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通海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