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红塔] 曝光台 | 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违法违规行为曝光
为进一步凝聚人人参与抚仙湖保护的共识,“抚仙湖发布”微信公众号推出“以案释法”专栏,梳理曝光相关案例,增强群众爱湖护湖意识。希望人人争当抚仙湖保护监督者,及时发现、上报、制止不文明行为,共同守护抚仙湖。
2025年7月20日,澄江市抚仙湖管理局禄充执法点接收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经调查发现,2025年7月19日23时许,当事人曾某在波息湾水域准备使用鱼枪捕鱼,被有关部门及时制止,依据《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曾某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5日15时许,澄江市抚仙湖管理局海镜执法点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王某在抚仙湖海镜社区大沟河水域离岸约100米处使用地笼进行捕捞。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据《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王某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
玉溪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划定的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确定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和绿色发展区。
生态保护核心区是指湖滨生态红线以内的水域和陆域(含孤山岛)。
生态保护缓冲区是指湖滨生态红线与湖泊生态黄线之间的区域。
绿色发展区是指湖泊生态黄线与湖泊流域分水线之间的区域。
玉溪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的具体范围,并在最高运行水位线、湖滨生态红线、湖泊生态黄线设置界桩、标识。(点开查看公布范围)
《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十项规定:
生态保护核心区禁止下列行为:(十)违反垂钓管理规定垂钓。
《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一项规定:
生态保护核心区禁止下列行为:(十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网具捕捞。
《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五项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态保护核心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予以处罚:(五)违反垂钓管理规定垂钓的,没收钓具和渔获物,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来源:抚仙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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