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新平] 路口抢行酿事故 双方均担责
10月6日15时许,李某某驾驶云E1X1**号小型轿车,在一交叉路口与禹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电动自行车拉载的杨某某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
新平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事故处理民警现场勘查发现,事发时路口无交通信号灯、无标志标线,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禹某某未注意观察右侧来车,未履行“让右”义务;轿车驾驶人李某某通过路口时未减速瞭望,对路况预判不足。
此次事故中,禹某某违反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车辆先行”之规定;李某某违反了“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之规定。交管大队民警依法判定禹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警方提示:通过无信号灯或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时,务必遵守“让右”原则、减速慢行、注意观察,确保安全后再通过,切勿抢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