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澄江] 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违法违规行为曝光
违法行为曝光
人人参与保护、公众共同监督
为提升社会公众参与玉溪高原湖泊保护的意识,玉溪市湖泊管理局、澄江市抚仙湖管理局、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通海县杞麓湖管理局在“玉溪三湖发布”微信公众号联合推出“违法行为曝光”专栏,梳理曝光相关违法行为,让大家引以为戒,形成人人参与保护、公众共同监督的社会氛围。
案例一
2025年2月17日17时31分许,澄江市抚仙湖管理局北岸执法点工作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游某强在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内陡爬坎处进行烧烤,依据《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制止其违规行为,对游某强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5年4月5日15时许,澄江市抚仙湖管理局禄充执法点工作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韦某干在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内立昌小岛湖滩处进行野炊,依据《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制止其违规行为,对韦某干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5年5月4日11时许,澄江市抚仙湖管理局海镜执法点工作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周某河在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内世家湖滩处进行露营,依据《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制止其违规行为,对周某河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5年7月14日19时许,澄江市抚仙湖管理局胡家湾执法点接到举报称:大洞湾子湖滩有人烧烤。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杨某需在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内进行烧烤,依据《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杨某需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5年6月7日14时许,澄江市抚仙湖管理局北岸执法点接到举报称:有人在右所镇矣旧社区原牡丹假日酒店区域烧烤。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陆某霞在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内进行烧烤,依据《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陆某霞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5年5月24日17时许,澄江市抚仙湖管理局海镜执法点接到举报称:有人在海口镇蒿芝箐村环湖东路区域进行烧烤。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陈某礼在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内烧烤,依据《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陈某礼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提醒提示
《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
玉溪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划定的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确定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和绿色发展区。
生态保护核心区是指湖滨生态红线以内的水域和陆域(含孤山岛)。
生态保护缓冲区是指湖滨生态红线与湖泊生态黄线之间的区域。
绿色发展区是指湖泊生态黄线与湖泊流域分水线之间的区域。
玉溪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的具体范围,并在最高运行水位线、湖滨生态红线、湖泊生态黄线设置界桩、标识。(点开查看公布范围)
《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生态保护核心区禁止下列行为:(十七)露营、野炊、烧烤、篝火。
《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态保护核心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予以处罚:(十二)露营、野炊、烧烤、篝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保护抚仙湖,刻不容缓!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为保护抚仙湖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守护抚仙湖的清澈与美丽,让这颗高原明珠永远闪耀。
当你在抚仙湖边看到破坏生态环境的不文明行为时,请拨打举报电话:
澄江市抚仙湖管理局:0877-6916356
禄充执法点:0877-6713772
胡家湾执法点:0877-8015509
北岸执法点:0877-6793996
海镜执法点:0877-5057056
澄江市抚仙湖管理局开展整治
露营野炊烧烤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为贯彻执行《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进一步规范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环境管理秩序,自2025年8月26日起,澄江市抚仙湖管理局联合有关部门、沿湖镇(街道)开展为期3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
此次专项行动剑指核心区当前突出问题,将全面重点清理整治露营野炊烧烤、清洗车辆宠物、划定区域外摆摊设点、擅自设立广告牌等违法违规行为。
截至9月12日,澄江市抚仙湖管理局联合相关执法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2205人次、227车次、58船次开展执法巡查,发放宣传资料9000份,宣传报道4次;发出违法行为提示单60份,劝导制止各类轻微违法违规行为279起;立案查处各类违规行为35起,罚款5700元。
本次行动坚持“零容忍、强监管、重实效”的原则,采取“宣传引导、集中整治、长效巩固”相结合的方式。在此我们郑重呼吁广大市民、游客及沿湖商户,严格遵守《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及相关规定,立即停止并严格监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共同守护抚仙湖的万顷碧波。
来源:玉溪市湖泊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