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红塔] 一案双查、责任双究!抚仙湖侵占水体案首例生态损害赔偿+行政处罚“双追责”(第八...
为进一步凝聚人人参与抚仙湖保护的共识,“抚仙湖发布”微信公众号推出“以案释法”专栏,梳理曝光相关案例,增强群众爱湖护湖意识。希望人人争当抚仙湖保护监督者,及时发现、上报、制止不文明行为,共同守护抚仙湖。
2025年6月,杨某在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隔河社区者来古段湖滩私自使用湖滩原有石头人为围填抚仙湖临岸水体,平整湖滩,侵占抚仙湖部分水体,缩小水面面积,严重破坏湖泊生态功能,影响水环境安全。该案经玉溪市湖泊管理局、澄江市抚仙湖管理局联合调查核实后,依法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双追责”机制。
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等规定,玉溪市湖泊管理局、澄江市抚仙湖管理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围填设施(湖滩原生石头),恢复原状,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同时,依据《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综合杨某违法行为性质及后果,对其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案是自新修订的《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实施以来,抚仙湖首例同步推进生态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体现了“谁破坏、谁修复,谁违法、谁担责”的法治原则,通过“经济赔偿+行为修复+行政处罚”多管齐下,不仅有效修复了受损生态环境,更向社会释放出严守生态红线的强烈信号。
在此警示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抚仙湖是重要的淡水资源宝库,拥有极为珍贵的优质淡水资源,具有独特的生态系统与生物多样性。任何侵占水体、破坏生态的行为都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保护湖泊生态,人人有责,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
本规定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本规定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
生态保护核心区禁止下列行为:
(三)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体、缩小水面的行为。
《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项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态保护核心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一)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体、缩小水面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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