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通海] 以案为鉴·警钟长鸣 严禁非法捕鱼 共护水清鱼跃美丽家园
为守护水域生态安全,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彰显执法温度,近日,县农业农村局联合高大乡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高大乡派出所,对一起电鱼案件进行联合执法,并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同时张贴宣传标语,让群众心中时刻谨记电鱼、毒鱼、炸鱼违法!
一、案例示警
据悉,2024年8月,高大社区的一对夫妇,在马脖子水电站背后使用自己制作的电鱼简易工具(电瓶加导电线)电鱼395.6克,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对当事人处以 3000 元罚金和电鱼所获的395.6克的三十倍处罚。后经调查得知,该夫妇家庭贫困,为防止对其生活带去巨大压力,并与县农业农村局协商,决定对其施行口头教育为主,处罚为辅,退回3000元的处罚金。
电鱼违法零容忍,宽严相济不越线
二、非法捕鱼危害生态
1 | 电鱼的危害 1.电鱼会直接导致鱼类丧失繁殖能力; 2.电鱼会直接导致水体污染; 3.电鱼是高危作业行为,致死案例数不胜数。 |
2 | 炸鱼的危害 1.杀灭在爆炸冲击波有效强度范围内的鱼类和其他水产动物; 2.大量鱼类及其他水生动物尸体沉于水底无法捞取,造成资源的浪费和严重的水体污染; 3.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操作上稍有不慎,将危及人身安全。 |
3 | 毒鱼的危害 1、杀灭在爆炸冲击波有效强度范围内的鱼类和其他水产动物; 2、大量鱼类及其他水生动物尸体沉于水底无法捞取造成资源的浪费和严重的水体污染; 3、常用的各种毒药使水域受到污染,污染物沾染、沉积在水生植物和底泥上,使水体受到二次污染; 4、毒药不仅会大量残留于被毒死鱼的体内,还会使受污染水体的水生动植物富集毒物,直接危害食用者的身体健康。 |
三、非法捕鱼涉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等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所谓禁用的方法,是指采用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等。
请大家牢记
非法电鱼,害人害己害生态!水域资源是公共财富,生态安全是共同责任,唯有依法捕捞、文明护水,才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图片:高大乡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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