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通海] 高大乡2026年违规农事用火处罚案例通报(一)
01
案 例 通 报
案例警示
1、2026年3月28日21时,高大乡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陈某某在高大乡普丛村一组进行野外农事用火。
2、2026年3月30日21时,高大乡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白某某在高大乡观音村二组沟边进行野外农事用火。
当事人在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野外农事用火,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关规定,给予以上2名当事人各200元的行政处罚,并进行普法教育。
02 相关法律解读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十九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从事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经批准进行野外农事用火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含三级); (二)有专人监管用火现场; (三)用火后彻底清灭余火; (四)有其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四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 (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五)吸烟、烧纸、烧香的; (六)烧蜂、烧山狩猎的; (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 (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 (九)焚烧垃圾的; (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高大乡人民政府再次提醒广大群众,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警钟长鸣,增强森林草原防火意识,坚决杜绝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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