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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两名男子强制剃头后带走”?昆明警方通报

近日

一条内容为
“女子在野外直播
被两名男子强制剃光头后
带离直播现场”的视频
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
引发大量网友关注
……

昆明市公安局
西山分局迅速行动

了解事情真相


警察蜀黍工作后发现

视频发布者

就是视频中被剃头的女子

经调查

该女子和她的几名“好友”

为博眼球赚流量

事前策划制定了“剃头剧本”

以此“涨粉”谋利



最终

该女子和涉事人员

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网络谣言是指在网络上传播的未经证实或虚假的信息,可能通过社交媒体、论坛等渠道迅速传播。主要涉及突发事件、公共领域、颠覆传统、离经叛道等内容。

凭空杜撰



造谣者不管事件(内容)是否真实,故意编造杜撰所谓“事实”并传播。

夸大其词



造谣者将某个事件(内容)部分或全部事实进行夸大其词,甚至凭空脑补后将其扩散。

断章取义



造谣者从某个完整内容中摘取部分内容,罔顾前因后果就大肆传播,令不明真相的网友对涉及的事件(内容)形成不同甚至相反的理解。

拼凑剪接



此类网络谣言的基本素材为真,但脱离了其特定背景、地域、条件和处理结果去使用,就成了谣言。

半真半假



此类网络谣言内容往往半真半假,让人难以分辨是否靠谱。

以假乱真



提前写好剧本并让演员按照剧本摆拍已不算新鲜,此类“作品”因呈现出真人真事的感觉,使网友难以分辨真假。

辟谣求证



造谣者会先用“小号”发布一则谣言,然后再用粉丝多、流量大的账号转发该则谣言,话术是“求证真假”,在这所谓的“求证”中将谣言扩散。

我国相关法律关于发布、散布网络谣言的责任已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不同,造谣者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或刑事责任。

下面,蜀黍带你快速了解我国法律关于处理网络谣言的相关规定,帮助你在纷繁复杂的网络世界保持清醒的头脑,远离网络谣言虚幻和诱惑的陷阱。


   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第()项 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警方提示

网络无边,法律有界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请广大网民遵守法律法规

规范网上行为

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自觉抵制网络谣言

昆明警方

结合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

持续开展网络谣言打击整治专项行动

依法打击处置网络谣言

希望广大群众和“春城好网民”

积极提供违法犯罪线索

共同维护网络清朗环境


举报方式




一、昆明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举报方式

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站
http://www.km12377.cn/
2. 举报电话
0871-67443542
3. 举报邮箱
kmsjbzx@126.com
4. 微信公众号
昆明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5. 微博
昆明市互联网举报中心

二、昆明市公安局举报方式

1. 举报电话:0871-63865952
2. 举报邮箱:kmwjjbyx@163.com

三、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方式
0871-12315




来源:昆明警方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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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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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楼主
  • 苦中作乐也不甜 LV5 驿丞
    2楼
    现在为了流量真呢是啥都干得出来
    8-2 20:43 · 云南
    3 回复
  • xiaobaobei LV1 路人
    3楼
    这垃圾女人,真诚的祝愿她永远长不出头发来
    8-2 22:09 · 云南
    3 回复
  • lusu LV17 皇帝
    4楼
    路过
    8-2 22:28 · 云南
    1 回复
  • 小楼碧海潮生 LV17 皇帝
    5楼
    8-3 00:02 · 云南
    回复
  • 死道友不死贫僧 LV15 宰相 探店达人
    6楼
    8-3 01:43 · 云南
    回复
  • 纪元 LV18 太上皇
    7楼
    网络无边,法律有界
    网络无边,法律有界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网络无边,法律有界
    感谢楼主给予分享;网络无边,法律有界,网络绝非法外之地。
    8-3 02:18 · 上海
    回复
  • 大漠孤煙 LV11 路人
    8楼
    骗流量无下限
    8-3 07:33 · 云南
    回复
  • Haoguoguo LV10 知州
    9楼
    哈哈哈,白白浪费了一头乌发,换来个几天免费住宿。
    8-3 10:09 ·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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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众木成林zzcc LV11 知府
    10楼
    宁信其有不信其无
    8-3 11:34 · 云南
    回复
  • 来来往往点你 LV13 路人
    11楼
    你们个有刷到一个视频,一骑电动车女子,被两辆无牌照商务车前后夹击拖进车里的
    8-3 13:19 · 云南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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